•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法律法规
来源: 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行政科 发布日期: 2018-03-29
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安监〔2018〕71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

为促进我市安全培训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落实安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的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7〕1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培训机构条件管理。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B32/T3250—2017)(附件1)要求,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在我市境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如实填写《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报告表》(附件2),并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相关书面材料(附件3)报所在地(或注册地)安监局。所在地(或注册地)安监局收到安全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及安全培训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属实的,所在地(或注册地)安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附件2、附件3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安全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材料进行核审,视情进行现场核查。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向社会公布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师资队伍、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

二、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教学活动的实施主体,承担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安全培训机构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持续改善安全培训条件,创新教学方式,规范教学、师资和档案管理等,严格依照培训大纲开展教学,如实记录有关培训情况,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规范安全培训市场秩序。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按照“规范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督促、引导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培训,积极构建落实责任、保证质量、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安全培训市场。为确保培训质量,实施有效监管,原则上县(市)(含通州区)辖区内B类、C类安全培训机构不能进行跨区域培训。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范培训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行业自律,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强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培训学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等。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列入执法计划,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形式,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市安监局将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培训机构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考试通过率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对培训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县(市)、区安监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江苏省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oc

            2、南通市安全培训机构情况报告表.doc

            3、南通市安全培训机构相关书面材料清单.doc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南通市通京大道51号 邮编:226007 服务电话:0513-89010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