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南通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不再承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职能。需要培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B32/T3250-2017)规定。新申请或增加培训范围的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安监局,市安监局进行核实后向社会公布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师资队伍、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安全培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