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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秘书处 发布日期: 2026-08-03
协会章程

                           南通市安全生产管理协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南通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NanTong  Work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TW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通市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广泛加强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推广和普及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是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条件论证、评估、咨询服务;

(二) 开展安全生产有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学术交流;

(三)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事故和重大危险源的认定工作,协助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论证;

(四)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会诊分析;

(五) 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六) 组织专家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开发项目及规划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七) 接收会员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的委托,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开展审查和服务;

(八) 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汇总,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 在南通市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及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具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6.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理事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愿意履行理事权利和承担理事义务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的热心协会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选举和罢免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专家;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产生,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 筹集和管理本协会的经费;

(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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